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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暂住人员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拉萨市暂住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8日)修订

拉萨市暂住人员管理条例
(2000年9月18日拉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员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员以及招用、留宿暂住人员和出租房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居留的港澳合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3日以上的外来人员,以及本市公民离开本县(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其他县(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对暂住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协调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暂住人员的治安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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