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暂行办法
(200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责任,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公务活动中,依照法定要 应当履行职责,并通过考核督促落实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任
第五条 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第六条 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申诉和举报案件,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八条 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审核、发放,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第十条 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罚没收缴与处罚相分离,听证机构与执法机构相分离的原则。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不得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规定创收和罚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