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
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43号 2001年3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1年3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63号)精神,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特制定全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在开发中开发,在保护中保护”的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开发利用水平和资源利用率,促进我省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2001年,重点做好矿业纠纷的调处工作,基本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二)加强矿业权的管理。按照新的矿业权管理体制,全面完成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授予、延续、变更的审批登记工作。实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和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四)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的征收管理,稳定征收面,提高入库率,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资产权益。
(五)强化对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和资源利用率。
(六)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按规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