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技人员持股股权可采取发起人出资、增资扩股、产权受让、实施股份期权等方式取得。
七、科技人员所持有的股权,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集体形式持有。
企业科技人员持股的股权由自然人形式持有时,持有人直接享有相应的股东权;以集体形式持有时,持股人员通过集体,行使其相应的股东权。
八、科技人员持股比例由企业产权人根据企业产权关系及行业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九、国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及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职工持股,进行股权设置时,应体现按贡献配置的原则,鼓励骨干科技人员、业务人员、主要经营管理者在持股中占主要比例。
十、鼓励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骨干科技人员、业务人员、主要经营管理者以出资形式等价购买取得企业股权。
购买企业股份的数额,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股东会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可从近三年国有资产净值增值部分中拿出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主要经营管理者。
国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职代会通过,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可从转制前三年净资产增值部分扣除财政设备购置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提取不超过20%的比例,作为企业的股份,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及主要经营管理者。
十二、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设立科技型企业的,经同级财政部门与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部分20%至40%的股份奖励给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者持有。
十三、国有科研机构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经职代会同意,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将转制前单位积累的未分配给职工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部分作为新设立的企业股份,分配给单位职工,其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应享有较大比例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