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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科技人员持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关于实行科技人员持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35号 2001年3月8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科技人员持股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科技人员持股的若干规定(试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创新,充分调动企业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规范科技型企业职工持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关于实行科技人员持股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本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根据《公司法》设立,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的国有控股科技型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为重点。
  三、本规定所称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特征,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认定,并在相关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本规定所称科技人员持股是指符合上述第三条要求的企业内部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及其它业务骨干依法通过认购、奖励、受让等形式获得企业股权的行为。
  五、科技人员持股方案应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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