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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改组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录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各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被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应获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而原企业又无力支付的,经按法律程序协商确定,可作为改组后的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企业应在三年时间内分批还本付息,也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在企业中持有的股份。
  (四)企业改组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对破产企业,原企业净资产和有效资产不够支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原个人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将其帐户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托管或全额退还本人。对内退职工原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托管,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并退还。
  (五)改组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改组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离开企业的人员,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比照个体经营者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凡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改组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改组企业职工安置的未尽事宜,按照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政发〔2000〕66号文)执行。
  七、企业改组前的离退休人员,在已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由社会有关机构进行的管理。没有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程度较低的地区,在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管理之前,暂由改组后的企业负责,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把提前退休审批关。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内退职工和企业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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