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1〕16号 2001年4月1日)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的意见
(省经贸委 2001年2月)
为了积极推进流通领域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促进流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发挥流通服务生产、服务生活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合商贸企业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取向,以资产重组为核心,以企业改组为重点,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贸易、物资、供销社和粮食工贸企业(含粮食购销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全面放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使企业转变为个体、私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放开搞活国合商贸企业,要从企业实际出发,采取兼并联合、分离重组、租赁出售、股份制和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改革形式,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多法并举、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和国家税款的原则;坚持保持职工队伍基本稳定,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严格审计,规范动作,注重实效,搞好分类指导的原则。企业改组方案必须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意见,并报当地国合商贸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改组企业必须做好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审计验资和评估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联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界定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对企业长期积累的潜亏、资产损失和呆坏帐,通过清产核资报同级财政或同级联社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政策予以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