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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配套措施,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对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进行治理整顿,取消村级招待费。要树立勤俭节约观念,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
  (三)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严格实行“分灶吃饭”,自求平衡。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要全部留给乡镇。取消一切其他收费后,乡、村两级由此减少的收入,主要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开支,调整支出结构,以及通过中央、省和有条件的市(州)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解决。要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保支出的需要。同时,要规范县、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各项资金管理,规范分配行为。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量入为出,健全乡镇国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地要结合税费改革,对乡镇负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凡不是为农民办事所形成的债务,不得由农民负担。同时要加强乡镇、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监管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土地承包工作中的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开展一次清理检查。按照合同,凡承包经营已到期的,要及时做好延包工作。要严格控制村组集体机动地面积,村组机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本村组应发包面积的5%。村组机构地必须承担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不得将村组机动地所承担的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转嫁到其他已承包的土地上,增加其已承包农户的负担。要加强对土地转包的转让过程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中任务的管理,防止在土地转包和转让过程中出现税收和附加落空现象。
  (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与正常运转。要采取小村并大村、扩大村级规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减少村级支出。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各县、乡镇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对税费改革后农民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负担情况,各乡镇要逐村逐户的进行测算,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广大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六)大力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壮大乡镇、村级经济实力,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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