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一)取消乡统筹费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湖北省乡统筹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
  取消所有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
  停止征收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1年每个劳力每年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2个,2002年不得超过15个,2003年不得超过10个,2004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植树造林。劳动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义务植树、公路建勤、修缮乡村校舍。对于农业基础较好,过去投劳任务本身就比较少的地方,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过渡期间,每年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投入量也要相应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具体管理按《湖北省关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