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鄂发〔2001〕6号 2001年3月23日)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农村税费改革,就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行政区划和教育体制改革,转变政府和部门职能。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两项改革”,具体是: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