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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四)各有关部门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逐步降低或取消中小企业的有关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2.逐步取消旗县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的有关规定。
  3.中小企业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办理抵押时,免收抵押物登记费,土地、房产等评估费用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4.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进行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126号)精神,简化设立中小企业的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均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审批条件,要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注册登记的标准。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8%以上,并在3年内全部到位。
  6.按照原自治区土地局《关于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内土籍〔2000〕30号)精神,对土地资产处置、土地登记和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只要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审核、审批工作;一般性审批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个体私营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给予60%的优惠。
  (五)加快中小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步伐
  1.按照“十五”期间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产业优化升级和资源转换战略的部署,坚决淘汰“五小”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形式,积极推进全区中小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减持国有股比例。积极引导改制后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起协作关系,提高改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要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吸引区内外企业收购和重组中小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治理、市场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经营。鼓励民营企业介入教育、旅游、环保、市场中介、社区服务等产业。积极推荐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荐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创业二板上市。
  2.要加大用先进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中小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产值占到全部中小企业生产总值的20%。要允许中小企业折旧,提高在企业销售额中提取技术开发经费的比例。对区外科技人员来我区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简化工商登记,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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