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79号)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和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加大小额贷款的信贷额度,特别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贷款企业,银行要简化审贷程序,缩短办理贷款手续的时限,并实行优惠利率。银行可根据企业资信等级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3倍,并合理确定协议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承担比例。
3.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研究开发和拓宽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项目,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企业的贷款。
(三)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1.今后,自治区和各盟市财政每年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贴息和技术创新贴息,并以各级财政拨款为基础,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在今后3年内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
2.我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小企业,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凡在我区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从事社区服务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内党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5.对全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所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6.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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