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1〕19号 2001年4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199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1999〕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力度,树立全方位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观念。鼓励和促进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研究和探索按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组织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积极研究制订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自治区和各盟市均已建立起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从各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各地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尽快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机构要以扶持、服务为宗旨,坚持“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程序,健全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避免发生贷款风险。要切实把24号文件提出的“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划拨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落到实处。并积极探索采取划拨固定资产等方式扩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增强担保实力。
(二)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