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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5年。
  六、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七、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多元投资。商业银行向自治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对短期内付息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优享受鼓励外商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私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可同时享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优惠政策。
  八、为了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人,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人最低可享有该成果股权收益的60%.3年后最低享有该成果股权收益的40%。
  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后,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列入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以及海外留学生携带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区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高新技术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计划。
  十一、各盟市对辖区外来属地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应准许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行政性收费。
  十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教人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师、科技人员资格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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