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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1〕60号 2001年5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论,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实施自治区“科教兴区”战略,推动我区高新技术成果的引进、转化工作,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进程,增强自治区经济发展实力,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对自治区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内容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项目抗风险能力及知识产权状况等。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加大自治区“科技风险基金”基数,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三、设立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从事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采集、发布、包装、推荐和推广,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促进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转让、产权交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产业联合的中介服务,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咨询、风险资金申请受理、优惠政策落实和注册登记等提供服务。
  四、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前提下,给予适当优惠;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给排水费、煤气费、电力增容费;免收组建产业化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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