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受理卫生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法律咨询与稽查工作;
(九)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十)根据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新、扩、改建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四、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与管理
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必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素质优良、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卫生监督员的录用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般应从原职能划出单位承担卫生监督的专业人员中选拔考核后录用。组建后人员的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部《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纪律整顿和业务培训工作。未经公共法律和卫生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对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精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可比照当地同类行政执法机构的预算定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列出明细项目,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予以核定。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初期,同级财政应安排解决所必须的开办经费。
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款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指标。既要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又要注意减轻受检单位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制止乱收费和乱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