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省、市(地区)和1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要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对1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先实行与防保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但要将卫生监督职能、卫生监督员编制和经费与防保机构分开,待条件成熟后,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市(地区)所在地的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市(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卫生监督员,以减少卫生监督管理层次。各级政府要根据《
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的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执法管理程序,结合卫生监督任务的特点设置。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由综合管理、许可审查、监督执法、稽查等四部分组成。各地市、县可根据卫生监督管理程序、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监督范围、服务对象等因素予以核定,一般按每万人口1人左右设置,由原从事卫生监督职能的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中划转。具体组建的实施方案,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卫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的发放,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发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抽检结果;
(四)依法对所管辖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并上报处罚建议,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五)依法对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六)依法对所管辖的污染、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