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风景名胜资源稀缺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决定了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资源保护。各地要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制。要搞好宣传工作,对景物、景点、景区要设立保护标牌。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水体、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地形地貌以及古建筑、古园林、古树名木、石刻、革命旧址和其他人文景点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开山采石,围湖造田,挖沙取土,开荒种地,不得修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厂和其它设施,不得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据规划进行景区设施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
四、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
各地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和规划审批制度。在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一书两证”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所在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景区,不得批准开发建设项目。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的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属于省级和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在报请计划部门审批之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对各项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地安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对擅自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风景名胜区开发旅游项目,必须明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攀岩、蹦极、云梯、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到排放标准和科学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