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42号 2001年4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建设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精神,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重视发展风景名胜区事业
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和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风景名胜区是大量珍贵风景名胜资源的汇集区域,是自然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关系国家特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大事,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建设,区域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尤其是旅游经济的兴起与拉动,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目前有的景区急功近利、管理粗放,导致风景名胜区建设城市化、人工化、公园化和商业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规划失控和开发过度造成的破坏性建设,使一些风景名胜区面临失去原有风貌和历史价值的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因势利导,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切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凡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一个有权威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部门和驻区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应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级政府要把风景名胜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调查发掘风景名胜资源,并做好鉴定工作,按程序申报。要把保护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旅游资源开发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关系,防止急功近利的破坏性开发行为。要强化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一步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总体水平。
二、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