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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要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要坚持定期安全检测。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电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的防雷电装置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对检测合格的,颁发《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对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五要实行防雷电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格)管理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电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资质、资格的评审认证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质量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取得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机构,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有关设计和施工。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六要加强防雷电产品的监督检查。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防雷电产品,必须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七要建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制度。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当地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拟定当地防雷减灾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防雷减灾工作规章制度,组织防雷减灾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组织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电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以及生产和销售防雷电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防雷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储场所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电装置设计审核。
  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共同作好防雷减灾工作,促进防雷减灾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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