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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陕政发〔2001〕18号 2001年4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000年12月18日第15次省长会议决定停止征收主要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副食品风险和价格基金立即停止征收,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对于2001年1月1日后征收的主要副食品风险和价格基金,能够退还缴款单位和个人的,要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冻结,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二、各地市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已停止征收的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物价局要组织力量,对停止征收该基金项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地市、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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