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1〕17号 2001年4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要求,省地震局对原《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中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工作,并可根据灾情的需要请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尽快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立即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省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视情况作出应急反应。
(一)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按规定报告省政府及省地震局。
2、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工程抢险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必要的援助,也可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救援要求。
4、地市地震局在震后要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震情监视和灾情调查工作,配合省地震局进行震灾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
(二)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1、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2、省政府领导人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和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