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16条有关‘学前教育任职资格’的规定;第16条有关‘学前教育机构中其他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规定”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2日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学儿童实施教育的机制。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开展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与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划,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
第四条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