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本市中医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做好中医药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支持开展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医药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中医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等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分配。
  第二十六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和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技术和方药。
  卫生、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资金或者其他方面资助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药著作出版。
  第二十七条 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知识,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医药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执业登记。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其中,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还应当报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执业登记注册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
  (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