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1〕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设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孕妇、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现将省建设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新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必须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和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已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社区服务场所,凡没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都应按照设计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造。
  第三条 凡依照本规定需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审查设计是否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