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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资入股参与资源开发,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
  3.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定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不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
  (五)监察部门在这次专项查处行动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情况上。重点查处:
  1.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十五小”企业取缔不彻底和死灰复燃,已达标的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2.在“一控双达标”和环境监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3.贪赃枉法、以权代法、以钱代法的腐败行为;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甚至合资入股参与资源开发,导致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不仅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员,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
  此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和协调,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专项行动引向深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事关环境质量的改善,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履行职责,实现齐抓共管。这次专项检查很突出的一个特点是要积极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从现在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对企业和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在调查了解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单位和区域的基础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
  (四)规范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等法定程序办案,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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