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2000年底未完成治理任务、至今仍在生产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
3.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拆除其生产设施;对已经通过验收现在又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业治理;
4.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要对其从重处罚;
5.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造成重大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保护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资格。
同时,环保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对涉嫌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并协助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干扰环境执法、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二)经贸部门要将严肃查处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密切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超标排放的查处工作。
1.先行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排查,摸清未按期达标排放企业停业和关闭情况以及已验收达标的工业企业是否出现反弹的情况,弄清区域内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和能力总体情况;
2.查处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新建污染严重项目,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
3.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造纸、酿造、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偷排、漏排污染物,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问题,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国家明令关闭的各类非法生产的小企业死灰复燃的行为。
(三)林业部门要在开展林业严打整治斗争的基础上,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认真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
1.无证或超限额采伐林木以及毁坏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的行为;
2.使用林地未批先占、不批也占、越权审批或对已发生乱占林地的建设项目不依法处理或隐瞒不报的行为;
3.非法加工、运输、经营木材的违法行为;
4.非法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出售、运输、进出口国家和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国土资源、水利和水土保持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跨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在不具备开采规模且改造不力以及未按照规定换证的矿山开采、在禁采区的矿山擅自采矿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