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保护区内各种违法开发建设问题;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采金、挖矿等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问题;
3.重大工程建设不履行环境管理手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问题;
4.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工作计划阶段(6月中旬至中下旬)。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同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和区域进行调查摸底,列出违法企业、单位及其具体违法行为的清单,并依法办理立案手续。工作计划和清单于6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备案。
(二)检查阶段(6月中下旬至下旬)。由各设区市组织检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和专项行动要求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
(三)抽查阶段(7月上旬)。由省环保局、经贸委、监察厅、林业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区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统一行动阶段(7月中旬至下旬)。7月20日前,各地基本完成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并上报查处的单位、企业和人员名单;7月23--26日,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分赴9个设区市,开展统一行动的稽查工作;7月26日定为全省统一行动的时间,采取省政府统一指挥,各地统一行动的方式,对一批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行动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统一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组织实施。
三、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此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指导下,由环保、经贸、监察、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实施。省政府成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黄小晶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卢增荣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局李在明局长任副组长,经贸、监察、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此次行动。
(一)环保部门要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决不姑息迁就,做到发现一件,依法查处一件。
1.对污染严重、反弹问题突出的地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提请当地政府加大整改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