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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闽政〔200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环保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到2000年底,我省环保“一控双达标”任务已基本完成,各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得到加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地区严重污染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生态破坏的趋势还在加剧。有的地方和企业片面追求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出现了工业企业污染反弹、生态破坏屡禁不止的情况。种种迹象表明,环境违法行为在抬头,个别地区甚至呈蔓延之势。如果不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将会危及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大局。
  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反弹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运行质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环境安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经贸委、监察部和林业局联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查处重点
  此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二是查处生态破坏事件;三是查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人。
  (一)环境污染查处的重点问题包括:
  1.各类已达标的工业污染企业,特别是造纸、酿造、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污染反弹,偷排、漏排和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2.依法关闭、停业治理或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土法炼焦、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等“十五小”企业和已被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和小煤矿等死灰复燃问题;
  4.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新建严肃污染项目的行为;
  6.违反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污染的行为。
  (二)生态破坏查处的重点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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