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规范林木采伐程序,严格控制皆伐,确实需要进行皆伐的,必须经省林业厅审批。凡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个人采伐林木的伐区调查设计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凡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土地部门批准的有关土地使用手续,经审批后才能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的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使木材运输检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
凡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按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内容合法经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主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单位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经营木材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把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要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并通报全省。
五、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建设,理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各地必须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建设,要建立一支思想过得硬,业务能力强,与本地区森林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林政稽查队伍,保证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从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培育、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强化“源头”监管。确保地方森林资源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