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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黔府发〔2001〕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九五”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年基本绿化贵州的决定》,在森林培育上狠下功夫,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第四次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表明,我省森林面积和森林积累继续保持双增长,与第三次复查相比,森林面积增加52.84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累增加3999.8万立方米。但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九五”期间我省每年的森林消耗量达1198万立方米,超限额289万立方米。为建设“两江”生态屏障,“十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只占“九五”限额的56.7%。为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五”期间(2001--2005)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515.5万立方米,毛竹447.1万根。根据我省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及实际需求,经省林业厅核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州、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贵阳市14.27万立方米、遵义市75.1万立方米、六盘水市6.3万立方米、安顺市9.66万立方米、黔东南自治州196.71万立方米、黔南自治州77.32万立方米、黔西南自治州50.52万立方米、毕节地区32.57万立方米、铜仁地区38.47万立方米、省林业厅直属单位5.8万立方米、非林业部门0.78万立方米、省林业厅预留8万立方米(见附表)。上述采伐限额,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州(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第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真正把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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