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肃法纪,坚决打击破坏天然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监察、林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林业厅《关于违反天然林资源保护法规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发〔2000〕6号),对本辖区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开展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特别是对行政机关、林业部门等违反规定审批采伐天然林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对社会上发生的滥伐盗伐天然林案件,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建立健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举报制度。要在林业和监察部门设置专门的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稳定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理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体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林业工作的重要依托,在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为了确保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适应林业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和黔府发〔1999〕38号文件的要求,尽快理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起一支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林政稽查队伍。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的培训,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对采伐全过程实施严格的监督。集体林商品材采伐的审批权及采伐证的发放权只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使,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或林业站行使,凡已委托的,必须立即全部收回。
四、切实加强木材流通监督管理
各地要坚决清理整顿天然林资源保护区内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厂(点)。坚决关闭以天然林为原料的加工厂(点)。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对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对伪造、变造、倒卖木材运输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加大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运输木材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交通、铁路等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木材运输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