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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2001〕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采伐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的重大决策,积极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全省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但是,近一段时间来,一些地方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特别是在天然林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对保护天然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以各种借口,巧立名目采伐天然林;没有按照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及时理顺森林资源林政和林业站管理体制,把商品材的采伐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使监督管理流于形式,造成乱批滥伐天然林;对禁止采伐天然林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够,致使少数基层干部群众存在“阔叶林才是天然林,松杉可以采”的错误认识,偷砍盗伐天然林;个别地方政府及林业等有关部门没有很好履行职责,防范和打击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力。为了严格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确保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行保护天然林资源的政策法规
  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森林保护意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采伐天然林的规定,对全省所有的天然林都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区划为禁伐区的,要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区划为限伐区的,要严格控制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和采伐量,严禁借抚育间伐之名行主伐之实;区划为商品林区的,必须严格按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凡在伐区调查设计中弄虚作假,违反规程和作业设计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黔府发〔1999〕38号)精神,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制,签订森林资源保护责任状。要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特别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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