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2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5月11日
关于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1年4月26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站在科教兴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危改工程”的重大战略意义,明确实施“危改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策》(中发〔1999〕9号)的重要举措,是把“两基”作为“重中之重”的具体体现。实施“危改工程”,将有利于保障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将进一步减轻农民的负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扎扎实实地搞好工程的实施,确保“危改工程”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实施“危改工程”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我省实际,全省实施“危改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消灭2000年底以前存在的中小学危房。同时,建立健全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保证新出现的危房得到及时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