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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对引进人才不能办理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及省、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可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履行正常晋职、晋级手续。
  (八)信息产业部门和企业要优先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要努力筹措资金尽快建立“引进人才公寓”,为引进的国内外人才提供临时住所。对于国内外知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博士学位获得者等可在本单位同级分房标准基础上增加25--30平方米使用面积,作为工作间。
  (九)加大宣传力度,面向国内外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招聘活动。由省人才中心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和有关企业组织专场招聘会,吸引省外高层次人才,并及时办理调动和落户等有关手续。定期通过中国人才信息网向海外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和我省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适时组织专门招聘团,到国外、省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工作。
  三、强化激励机制,努力改善信息产业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一个稳定人才的良好环境
  (一)提高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的生活待遇。对在我省从事信息产业工作的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外,用人单位可根据贡献提高补贴标准。
  (二)对在我省信息产业部门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三)对有突出贡献的信息产业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重奖。在省重大科技效益奖、省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评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给予重奖,在其个人所得税上给予一定减免。
  (四)对从事硬、软件开发人员创造出的成果收益,所在企业可以按一定比例采用股权或期股、期权等形式奖励有关人员。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从事信息产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企业信息开发或生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六)在我省从事信息产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所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征个人应纳税额度时,给予相应减免。
  (七)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信息产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八)积极支持从事信息产业的科技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尤其争上创业板市场。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企业进行上市培训,为上市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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