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吉人字〔2001〕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省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通过的《
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加强我省人才市场的管理,我们依法制定了《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该办法相矛盾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附件:1.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申请书(样本)(略)
2.人才中介许可证(式样)(略)
3.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略)
吉林省人事厅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
根据《
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人才中介许可证》。为此,制定如下发放办法。
一、申领范围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民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均可按照《
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
二、申领条件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必须符合《
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应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宗旨、发展前景、业务范围、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人员构成、办公场地和相应设施等。
2.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民营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