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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吉人字〔2001〕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省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通过的《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加强我省人才市场的管理,我们依法制定了《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该办法相矛盾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附件:1.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申请书(样本)(略)
     2.人才中介许可证(式样)(略)
     3.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略)

                              吉林省人事厅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

  根据《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人才中介许可证》。为此,制定如下发放办法。
  一、申领范围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民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均可按照《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
  二、申领条件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必须符合《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应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宗旨、发展前景、业务范围、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人员构成、办公场地和相应设施等。
  2.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民营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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