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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4.社区残疾人协会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意见和需求,提供切实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5.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突出抓好市辖区开展的示范社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区康复员的骨干培训工作。
  (十)法制建设。
  --任务指标: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将残疾人事业全面纳入依法治理和发展轨道;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3.健全和完善省、市州、县(市、区)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切实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
  --主要措施: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在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时,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减免农业税的优惠政策。县(市、区)、乡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3.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省和市州及有条件的县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在基层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要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4.继续把残疾人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进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打击针对残疾人的犯罪活动。
  (十一)无障碍设施建设。
  --任务指标:
  1.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都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2.在城市新建、改建的较大型公共建筑和活动场所、主要道路、居住区,普遍进行无障碍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主要措施: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吉林省无障碍建设实施办法》,使无障碍设计真正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设计规范之中,保证实施执行。
  2.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和我省的无障碍设计规定,逐步使新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民用机场候机楼、火车站、码头和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有计划地对已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4.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电视新闻、电影逐步加配字幕;服务行业人员学习、掌握基本手语,推广适合盲人、聋人使用的通讯设备。
  (十二)组织建设。
  --任务指标:
  1.继续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残联干部的整体素质;
  2.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
  3.团结、教育、激励残疾人奋发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做好各级残联的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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