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区残疾人协会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意见和需求,提供切实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5.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突出抓好市辖区开展的示范社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区康复员的骨干培训工作。
(十)法制建设。
--任务指标: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将残疾人事业全面纳入依法治理和发展轨道;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
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3.健全和完善省、市州、县(市、区)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切实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
--主要措施: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在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时,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减免农业税的优惠政策。县(市、区)、乡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
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3.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省和市州及有条件的县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在基层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要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4.继续把
残疾人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进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打击针对残疾人的犯罪活动。
(十一)无障碍设施建设。
--任务指标:
1.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都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2.在城市新建、改建的较大型公共建筑和活动场所、主要道路、居住区,普遍进行无障碍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主要措施: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吉林省无障碍建设实施办法》,使无障碍设计真正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设计规范之中,保证实施执行。
2.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和我省的无障碍设计规定,逐步使新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民用机场候机楼、火车站、码头和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有计划地对已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4.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电视新闻、电影逐步加配字幕;服务行业人员学习、掌握基本手语,推广适合盲人、聋人使用的通讯设备。
(十二)组织建设。
--任务指标:
1.继续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残联干部的整体素质;
2.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
3.团结、教育、激励残疾人奋发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做好各级残联的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