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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3.听力、视力残疾儿童少年经过九年义务教育后,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或普通高中教育达8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对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毕业生开展初、中等职业教育,其余进入劳动预备制体系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4.残疾人职业教育或培训得到较大发展;
  5.确保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学习。
  --主要措施:
  1.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普通幼教机构要积极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特教学校、福利院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努力创造条件开设学前班。社区服务机构与残疾儿童家庭相结合,开展早期教育和早期康复训练。
  2.继续抓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要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计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统计工作制度化。要深化特殊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普遍实行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制度。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3.以普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辅,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各类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要积极招收残疾学员,对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优惠照顾。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开设职业初中、职业高中、中专班,并将其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各级残联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调查摸底、规划安排、组织协调、转介服务、设点开班和统计汇总工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岗或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并保障他们在进修或培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主,依托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各种技术培训活动、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就培或单独设班,指导残疾人掌握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
  4.大力加强省、市州残疾人培训机构建设。省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扩建后,要建设成高、中级劳动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长、短班相结合的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专门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培训中心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定点职业技术培训工作。
  5.进一步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金纳入义务教育助学金体系;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资助贫困残疾学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解决残疾孤儿的教育费用。
  6.拓宽残疾学生接受高等、中等教育的渠道,扩大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的招生数量。
  7.在残疾人青壮年中开展扫盲教育,推广普及“汉语双拼盲文”和“中国手语”。
  (三)就业。
  --任务指标:
  1.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工作体系、残疾人劳动力市场体系;
  2.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的失业残疾人都能得到相应层次的职业培训;
  3.逐步确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专门行业和岗位;
  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
  --主要措施:
  1.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工程,统一运作,同步实施,特别扶助。
  2.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首先要继续全面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健全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手段,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要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不断完善和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扶助政策,有关部门在选择项目、办理执照、筹措资金、工作场所等方面要给予照顾。同时,逐步将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要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福利企业,加快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完善并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做好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工作,努力避免残疾职工失业。
  3.农村残疾人就业与扶贫相结合。通过开发式扶持,选择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举办带动力强、效益好的经济实体,直接安排残疾人,并辐射帮助残疾人,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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