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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
 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吉政发〔2001〕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省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制定的《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十五”计划开始,我省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明确了“十五”期间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出了相应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完成《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规定的各项任务,把我省残疾人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缩小残疾人在基本需求方面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使残疾人事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本计划纲要。
  一、吉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
  《吉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实施5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残疾人事业纳入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残疾人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设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以及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残疾人联合会,形成了新型、统一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以及各地扶助优惠残疾人政策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初步形成了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法规体系;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宣传文体等各项工作全面开展,使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一)康复工作得到不断拓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九五”期间,全省有10.3万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40150万例,为1609名低视力残疾者配戴了助视器,系统训练聋儿1765名,为肢体残疾者装配假肢3842例,装配矫型器11836例,肢残系统化训练3040名,系统康复训练智残儿童1670名,分别占任务总数的127%、134%、121%、105%、102%、126%、125%。有近4万名重症精神病人得到了有效的康复服务,监护率98%,社会参与率65%,显好率65%,肇事率0.2%以下。提供用品用具12.5万件,占任务总数的130%。
  (二)特教工作发展较快,形成了新的格局。全省共有特教学校61所,其中盲校1所,聋校21所,盲聋合校1所,弱智学校31所,特殊教育综合学校7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06个。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5.13%。全省共有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464个,其中残联66个。培训残疾人191964人(次)。基本形成了以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为重点,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残疾人教育格局。
  (三)就业工作稳步发展,按比例就业全面实施。坚持残疾人就业“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形成比较规范的业务工作体系。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全部出台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章和文件,建立健全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队伍,城镇全面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全省安排残疾人就业12.2万人,其中:分散按比例就业3.11万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3.73万人,个体就业5.36万人,城镇残疾人就业率70%左右;农村残疾人从业率也有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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