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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省直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23号文件的规定,省政府要求在省直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通过建立并实施权责一致、目标明确、奖罚分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省直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省直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法具体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单位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通过评议考核、奖优罚劣,从而达到促进依法行政的一种工作制度。具体内容是:
  (一)界定执法权限。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机关的“三定”规定,依法确定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确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执法内容;依法将本机关的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内设机构和执法职位。
  (二)确定行政执法目标。根据行政执法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合法又适当的总目标,制定包括组织领导、法制宣传、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法制监督、行政复议等内容的具体的责任目标。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23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限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有关行政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办事公开制度)、扶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当场处罚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调查与决定分开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有关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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