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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除试点县市外,其他县市区要继续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农村税费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继续按政策收取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同时继续执行农民上缴的统筹提留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且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规定。农村教育集资按中发〔2000〕15号和国办发〔2001〕13号文件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可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外,继续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农村教育附加“随读代征”和征收教育“口子费”的错误做法。
  完成今年农村税费征收任务,对于保证农村基层工作的正常运转,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迅速开展本地区农民负担乡统筹、村提留费和劳务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按预算落实各项税费征收任务。要加强农村税费征管工作,确保按政策和法规及时足额征收。要教育农民群众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动员村、组干部和广大党员带头完成上缴任务,对积极完成税费征收任务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地预算审批工作务必在6月底结束,并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时发放到农户。
  三、继续加大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教育改革力度,认真抓好农业结构调整和乡镇消赤减债工作
  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教育改革是关系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是减轻农民负担、为今后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年初的部署继续下大力抓好。乡镇机构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0l]5号),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清退编外人员,按比例分流编内人员,切实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农村教育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教师队伍。
  调整农业结构不仅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也是县、乡财政增收的重要举措。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牢牢把握提高质量和效益这个中心环节,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在优化品种、优化布局和提高加工转化水平上下功夫。各地要把转变干部作风。调整农业结构和乡镇人员分流结合起来抓,依据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销售服务工作。乡、村负债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要把各种减债办法、节支手段和增收措施落实到位,力争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3-5年内基本消除乡、村债务的目标。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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