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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湘办发〔2001〕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今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继续抓好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征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长期稳定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搞好这项改革,必须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去年我省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方针和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确保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各地和有关部门所做的这些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从前一段试点情况看,有一些矛盾和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解决的办法,比如如何合理确定农民的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如何平衡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如何依法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如何保证乡、村两级基本经费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如何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如何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试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配套措施和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出现新的复杂情况下,更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为此,国务院决定“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去年已经选择部分县(市)实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今年要继续下力量抓紧抓好试点工作,但不再扩大范围”。根据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是继续抓好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的试点工作,不再扩大范围。
  二、继续执行现行农村税费政策,努力完成各项征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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