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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
 (湘办发[2001]9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两年,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经济发展环境的统一部署,在清费减负、治理“四乱”、查处司法执法不公、维护重点工程建设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经济发展环境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面临的治理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2001年继续抓好集中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和充实治理机构力量。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继续把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教育干部群众树立“处处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湖南形象”的意识,使维护经济发展环境成为每个部门、每个同志的自觉行动。各级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克服自满、厌烦、消极、畏难等情绪,坚持重点治理与全面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期治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加强与其他专项治理机构的协调与配合,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定期研究和部署工作,形成治理合力。各级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充实加强治理机构的力量,保证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经费,并从纪检、政法、物价、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抽调素质较高、敬业精神较强、工作敢抓敢管的干部加强这项工作。抓治理办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治理办的同志。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治理工作上。对治理办的同志,要从政治上关心他们,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加大清费减负力度,防止“四乱”现象反弹。 一是继续清理并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和省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做到令行禁止,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继续收取;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部门也要认真逐项清理。二是严格收费项目的审批制度。清理期间原则上不出台新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现有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的,省物价部门要严格把关并报省政府批准。今后凡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物价、财政部门要从严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出台任何收费项目。三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款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也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各执罚执收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行政机关从事有偿服务、变相有偿服务行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强制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服务也收费的行为。如发生这种行为,除对违法违纪所得收入一律收缴财政外,还要从严追究当事人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各级财政要实行零基预算,确保有关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不留硬缺口,从源头上防止“四乱”反弹。五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实行挂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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