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五、火灾预防
  (一)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列为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防火单位以外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制度,健全组织,配齐消防设施,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积极开展家庭火灾预防工作。住户应掌握必备的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城市、城镇家庭应当配备常用的灭火器具,高层住户还应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也应根据需要,自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狠抓农村消防工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的总体规划,重点解决农村大屋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农村新建房屋应采用砖土结构,限制新建砖木结构房屋,提高建筑耐火等级。乡村基层组织要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农村的季节性防火工作,做好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等重点对象的火灾预防工作。
  (四)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率应达到l00%。公安消防机构在参与施工监督检查。竣工检测和验收过程中,对新建工程项目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和投入使用要严格把关,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安装建筑消防设施或者已安装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保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建设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质量列入工程验收、评优的重要内容。建筑业主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大力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且政治影响较大的火灾隐患,以及目前分布在中心城区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等影响城市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加以整改。对一时确实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应依法查封。责令其停产停业,确保消防安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