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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三、消防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建立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重点组织对消防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督查,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消防装备、火灾扑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督促落实。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消防部门应从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高度出发,积极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科技等活动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消防执法监督管理和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建设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并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把好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关,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公安部门要与有关执法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各类火灾案件;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科技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消防科技开发和应用;工商、文化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的审核范围;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本单位及其所用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配齐消防设施器材,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四、基础设施
  (一)认真编制和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城市、城镇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同步组织实施。已经制定消防规划的城市(镇),要按规划实施。仍未制定的,省辖城市应在2001年完成,县级城市(镇)要在2002年前完成。县以下建制镇要在2005年前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整体规划。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今后报批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如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应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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