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和保险中介人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鄂价费函字〔2001〕4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规定,现将有关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问题函告如下:
一、你办在组织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的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及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证书时,应依照规定首先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以便明确执行收费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