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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现行的退休制度,暂停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本省养老、失业保险费率。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1%缴纳。
  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本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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