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修改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3月10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2000年3月10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分别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 本市优先发展教育,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使教育事业的发展适度超前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或者列表,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