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8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02年10月14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