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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
 (穗府〔2000〕36号)


  针对目前我市招牌广告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杂乱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辖区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凡在市辖区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负责编制招牌广告的整治方案,会规划、市容环卫部门审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并组织检查和验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整治招牌广告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四、招牌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整齐、美观,以规范化、小型化、智能化、光亮化为标准,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商业区(街)、步行街设置招牌广告的,应当在其商铺或办公、营业场所门面上方或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采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
  (二)非商业区不得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招牌广告(宾馆、酒店、商场除外),但可在其商铺或办公场所门面上方,用灯箱或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
  (三)同一座建筑物有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首层门面上方设置招牌或门侧外墙设置指示水牌。
  (四)招牌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具体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执行。
  五、商业旅游区域、主干道边、内环路边、珠江边、机场、车站等重要地段的招牌广告应按规划整治方案要求设置。
  六、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招牌广告,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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